近日,22岁的大连市民李先生(网名“阿里山神卤蛋”)的遭遇引发了广大网友关注。16日,他在练车过程中遭遇46岁男性教练徐某猥亵,下体受伤。之后,徐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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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友针对此事发表评论认为,男性遭遇性侵比较尴尬,质疑警方处置力度不够,甚至有人认为在我国男生被性侵,施害方“无罪”。对此,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税浴洋和四川智库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游添川予以解读表示,中国在保护男性性权利方面确实有异于女性,男性目前暂不适用于强奸罪的受害一方认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性侵男性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男生被性侵确实不属于强奸罪追责范畴
税浴洋说,按照目前我国施行的法律法规,强奸罪的受害对象限定为妇女和幼女,暂时没有将男性列为“被保护”对象。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性自主权的保护上来说,我们国家对14岁以上男性的保护相对较弱。”税浴洋说,目前出现这种问题是因为过去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一般情况下,男性在类似事件中都是施害者或强势一方,所以并未考虑到男性受害的情况,而如今在多元社会这一新环境下,男性作为性侵犯案件受害一方的情况愈发多见,所以出现了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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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果成年男性遭遇了严重的性侵,警方可能会以故意伤害来追究责任。”税浴洋建议,当男性在遭遇不可避免的性侵害时,应该尽可能以保护自身生命安全为前提,如果无法抵抗侵害,不要过分反抗,以免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在性侵发之后应该及时去医院验伤,报警求助,并搜集相关证据。”税浴洋表示,希望立法部门能够更加重视目前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健全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