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奇闻吧(www.qiwen.tv)10月15日讯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周某到家中玩耍时,覃某趁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13岁小学生因同学比自己美将其肢解,因不满十四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你怎么看?
首先,我看到这个新闻,真的有些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我担心新闻有没有假,反复查了多个新闻来源,方知竟然是真的。
为什么不敢相信?一是13岁的少女竟然用肢解这样毒辣、残忍的手段;二是都是小学同学,也没有什么矛盾,仅仅是因为嫉妒漂亮。
然而,这就是真的,就是那么残酷。
其次,真正残酷的更在于,如此凶狠之手段,因为未成年,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没有什么办法。
不过,法院有个判决却让我十分不解,那就是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难道说,这个受害的未成年人生命如此不堪,命都没有了,赔偿居然也这么少。
最后,面对这样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之案例,我们不应该只停留在反思阶段,而要进入到行动阶段。一是法律该如何回应民意的期盼与基本的常识,而不能总是回避这个问题。未成年人保护,保护的应该是受害的未成年人,而不是未成年罪犯。即便保护未成年罪犯是应该的,但总有个优先权吧。
二是即便未满14岁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要分情形而定,比如属于暴力犯罪的,又是故意犯罪的,不论是否已满14岁的,就应该要追究,而不能直接释放。
另外,这样直接释放之后,难道就真的是保护了未成年罪犯,如此之纵容,和父母娇纵、溺爱孩子,又有什么两样?还不是最终害了他们!那么我们给社会究竟是安全,还是威胁?
三是对于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应该要加大经济方面的惩罚力度,像上述案例,不仅未成年罪犯不追究刑事责任,保住了一条命,而且连赔偿也仅仅10多万元,比安全事故的赔偿都不如,这怎么体现公平公正。
像这个13岁的少女就如此凶狠,那么在她的家庭、学校、社会教育当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是需要追问的。